(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813 14:37:25)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表示: 近年來整形美容風氣盛行,常有民眾詢問,可否將整形美容手術或者近視雷射手術等費用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該分局特別以實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支出95,000元,原查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補稅。陳君不服,提起復查,經該局查明,系爭費用係因割雙眼皮、拉皮及塑身等美容目的支出,不具有醫療性質,不得作為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遂駁回陳君之申請。


該分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需符合稅法具醫療性質之相關規定,以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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